郎溪汽车修理厂(附近500米内找汽车修理厂)
用人单位以职工违反本单位内部规章制度为由进行高额罚款。职工不服,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。宽城市劳动仲裁委陈大为认为,用人单位对员工的罚款处罚早已没有有效的法律法规依据。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,违法法律、法规规定的,无效。
■案件:
职工违反单位制度被高额罚款
2013年3月,小张应聘到宽城某汽车修理厂从事汽车维修工工作。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,约定月工资标准为5000元。2014年,修理厂拖欠小张一个月的工资,双方约定这5000元工资到2015年底一起结算。2015年3月,小张在未向修理厂请假的情况下,私自驾驶委托修理厂的修理的车辆出了门。驾车外出期间,小张发生交通事故,并将车辆拖回修理厂自行维修。修理厂老板得知此事后,要求将所欠小张5000元工资全部作为修车费用及罚款抵扣。修理厂认为,单位有明确的规章制度,且小张入职时经过学习,他的行为给修理厂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,应当罚款。小张则认为,实际修车费用仅为2000元,剩余部分作为罚款标准过高。双方争执不下,小张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。
■说法:
单位规章违反法律规定无效
当地劳动仲裁委认为,目前,我国企业设定罚款的法律依据主要为《企业职工奖惩条例》,但该条例已于2008年1月15日废止。因此,用人单位对员工的罚款处分,已经没有有效的法律法规依据。本案中,修理厂虽然制定了规章制度,也向员工进行了公示。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第八十九条明确规定:“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、法规规定的,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,责令改正;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”根据该条法律规定,修理厂设定罚款处分本身就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,应视为无效。即使根据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》第十六条:“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,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。经济损失的赔偿,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。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%。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,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。”之规定,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,也不能超过法定的月标准。
此案最终以调解方式处理,2000元修车费用由修理厂在其所拖欠小张的工资中抵扣,修理厂向小张支付剩余工资3000元。
■本报记者哈欣 通讯员刘凤进